端午已到,企业给员工发放过节福利——粽子,财税处理究竟要不要视同销售?
一、增值税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
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,视同销售货物:
(一)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;
(二)销售代销货物;
(三)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,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(市)的除外;
(四)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;
(五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,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;
(六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;
(七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;
(八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。
上述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,和发放粽子比较像的就是第7、8条,但第七条虽然是用于集体福利,却未包含外购货物情况,也就是说外购粽子用于福利,不需要视同销售。第八条虽然包括购买的货物,但发放粽子不属于无偿赠送,而属于员工福利。因此,按照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规定,这种情况不需要视同销售。
二、所得税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8]828号)
二、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,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,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。
(一)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;
(二)用于交际应酬;
(三)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;
(四)用于股息分配;
(五)用于对外捐赠;
(六)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。
该文件中认为将企业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必须视同销售,但问题是外购粽子属于企业资产吗?答案是否定的,外购粽子属于公司支出的费用,并不具备财税上的资产特点,也不能进入资产体系,所以所得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。
结论:
1、视同销售的情况很复杂,应紧抓政策条文,同时理解关于资产、无偿等关键字的理解。
2、本案例中用于福利的外购粽子既不需要增值税视同销售,也不需要所得税视同销售。
3、这类福利的最大风险不在视同销售,而在于个税是否并入当月工资及时代扣代缴。